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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琳琳|澳门刑事责任年龄相关制度及其启示

赵琳琳 程序法大观 2022-10-02

(原文载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2017年第1辑·总第5辑。)


近来,校园暴力、校园欺凌等事件日益引起社会各方关注。20163月,全国政协召开,教育界联组会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坦言安全问题压力最大[1]。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内地,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16岁,但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行的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但是,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却作出违法犯罪事实的未成年人,目前内地还缺乏足够的法律规制。正因如此,社会上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声音不断出现。20165月,最高检新闻发布会对此作出回应:单纯运用刑罚手段不能彻底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目前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进行大量论证和研究,为有关问题的妥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2]。事实上,澳门刑事责任年龄也曾遭遇较大的社会争议。澳门与内地同属大陆法系,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也有一定相似性,回顾相关历史,了解相关现状,应当会对内地有所启发。

一、澳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现状

人对于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与其年龄存在较大的联系。因此,刑法通常规定自然人对自己危害社会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涉及少年司法的国际文件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德准则)以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其中,《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3项特别提及“要规定无触犯刑事能力之最低年龄”。《北京规则》第4条也规定:在承认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该年龄的起点不应规定得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此外,国际刑法学协会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中提出: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限制为14岁,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设定在18周岁[3]。不过,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不同,立法模式也不一样。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模式

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事关重大,应当注重教育和矫治,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合适的。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考虑,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世界趋势;保护少年;少年的心智成熟度;保障公众安全[4]。更具体地说,必须考虑许多因素:如本国儿童的身心发育状况、接受教育的情况、对儿童越轨行为的政策等,而这些情况又与本国的地理、气候条件,文化教育发展水平、儿童教育的实施条件,本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等有密切关系[5]。目前,从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刑事责任年龄主要分布在10岁至16岁之间,以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比较多。在立法模式上,主要有二分法和三分法。二分法就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成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以及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三分法则多了一项例外,即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段。当然,同一年龄人的心智程度不可能一致,但由于法律经济及法律安定的要求,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的规定是绝对规定,而无裁量空间[6]

(二)澳门刑法的相关规定

1974年以前,葡萄牙将其1886年刑法典适用于澳门。19744月,葡萄牙本土发生革命,推翻了独裁政权,并于1982年制定了新的刑法典。但是,为了实现澳门的立法自治,这部刑法典并未适用于澳门,澳门继续沿用1886年的旧刑法典,直到澳门回归前,1996年澳门本地的刑法典颁布实施。1996年的澳门刑法典对于刑事责任年龄采用了二分法的立法模式,即分为绝对无刑事责任阶段和完全刑事责任阶段。澳门刑法典第18条(因年龄之不可归责性)规定:“未满16岁之人,不可归责。”据此,澳门现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6岁,未满16岁的青少年不会因其所作出的违法犯罪事实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此外,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任何犯罪,法官在量刑时也必须依法考虑特别减轻刑罚的情节。

二、澳门刑事责任年龄修改之争议

随着澳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也在发生变化,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早在2000718日,澳门立法会曾围绕“促请立例规限16岁以下青少年,必须在父母或监护人陪同下方得于午夜至清晨外出”的议题展开激烈讨论,即“禁止青少年夜游”法案,主流意见认为应当及时检讨澳门青少年法律制度,并首次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不过最终没有表决结果。澳门法务局还曾经分别于19985月、20024月及200411月完成三份《违法青少特征调查报告20064月,澳门法务局又专门委托香港城市大学、澳门大学及澳门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等三家机构,就刑事责任年龄的检讨工作开展为期两年的研究计划。不过,经过专项研究和公开咨询以后,还是以维持现状而告终。

(一)澳门社会的若干变化

20世纪90代初期,澳门逐步发展成为以第三产业为主导的经济模式;进入21世纪以后,澳门的博彩业急速发展,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更多社会变迁。就未成年人的成长而言,家庭、教育等状况均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从家庭层面来看,澳门的离婚率由1991年的0.45%上升至2005年的1.17%,相关离异家庭及子女的生活受到很大冲击;与此同时,中学离校生的人数由1392人上升至2301人,19972005间的违法青少入案数也呈上升趋势,由1997121宗上升至2005262宗,达两倍之高[7]。有关调查显示青少平均违法年龄14岁,而且有轻化和上升的趋势[8]。在快速变迁的社会中,新旧价值不断交替冲突,许多社会问题可能都是新出现的,并无先例可循,未成年人的行为方式可能也与传统社会有很大不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难免有所增加。1995年澳门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澳门居民将青少年问题列为第一位严重的社会问题[9]。在这种形势下,许多社会人士呼吁检讨现行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在内的相关青少年法律制度。

(二)研究小组的成果及建议

200711月,研究小组发布了《刑事责任年龄研究综合报告》。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分析澳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现状,未成年人心智发展情况,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社会因素,其他法域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社会各界对刑事责任年龄修改方案的意见,等等。

研究小组对1997年至2005年间经司法程序处理的违法青少年个案数据进行了分析整理,结果显示:在此期间,司法介入的违法青少年个案并没有大幅上升。研究小组还对学生、家长及老师进行问卷调查及当面访谈,了解到澳门青少年的心智发展、道德认知及判断能力具有下列特点:当10岁以下儿童进入青春期时,品德操守有显著下降的情况,但到达14岁左右时,个人品德操守趋向成熟平稳;从14岁左右开始,其道德判断能力随着年龄有显著上升的趋势;在14岁以后,其道德判断能力一般处于较高水平[10]。研究结果指出,即使澳门打算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调整,亦绝对不应调低于14岁。换句话说,14岁应该是一条底线。而且,多数被访专家认为只应针对极度严重的犯罪将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4岁,且需要相应的矫正配套措施;近半数的被访居民认为应维持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不变,无须调整;超过半数的被访居民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其中大部分主张:已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实施极度严重罪行的时候,才应归责[11]

鉴于上述情况,研究小组建议:“澳门现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基本维持不变;但某些极度严重的犯罪,行为人满14岁须负刑事责任。”在遵循预防及遏止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考虑到澳门青少年犯罪出现低龄化、暴力化、严重化的特点,并参考国际性规范文件及邻近地区的立法经验,研究小组指出:“极度严重的犯罪”应同时具备下列要件[12]:(1)采取暴力方式。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曾针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就《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提及的“最严重的罪行”进行解释,指出:“最严重罪行应排除所有的非暴力犯罪”。(2)有关犯罪能使社会普遍产生忧虑感及恐惧感。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对社会的冲击最大,严重危害大众生命安全,刑事介入方能彰显社会公义。(3)有关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不可磨灭及不可弥补的后果。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亦曾就《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中的“最严重的罪行”解释,并指出其范围“不应超出具有致命的或者其他极其严重之结果的故意犯罪”。(4)有关犯罪行为严重反社会伦理,其社会危害性为人们所普遍认知,也能为有关年龄层的青少年认知。(5)有关犯罪必须是青少年故意作出且应当严厉谴责。报告还指出:无论是以年龄趋势分析或比较不同年龄的社交情意和心智发展,都可得“14岁是澳门青少年心智发展的分水岭”的结论。综合上述要件,研究小组在报告中进一步建议“极度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包括以下3类(故意)犯罪[13]:第一类是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包括杀人、因严重伤害他人身体而致人死亡、因剥夺他人行动自由而致人死亡、因绑架而致人死亡、因抢劫而致人死亡、因暴力毁损而致人死亡、因勒索而致人死亡;第二类是导致他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的犯罪,包括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因剥夺他人行动自由而致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因绑架而致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因抢劫而致人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第三类是严重的性暴力犯罪,包括强奸。

三、澳门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之相关配套

尽管澳门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较高,但是对于16岁以下的违法青少年并不存在监管的空白。为了有效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澳门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针对不同年龄段的违法未成年人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较好反映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殊性。从实践情况来看,这些制度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其中,2007年出台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以下简称《教监法》)尤为重要,其规范12岁至16岁的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措施和程序的设计回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帮助违法青少年改过自新,也有利于实现公正和提高效率。

(一)社会保护制度

在葡萄牙,12岁以下的儿童被视为没有违法能力,其需要保护而不是处罚。如果这样的儿童缺乏必要的教育关怀而被视为陷入危险时,国家应进行干预。澳门法律深受葡萄牙影响,即使12岁以下儿童作出违法犯罪事实,也将其看成受害人而不是加害人,因而采取保护措施以排除风险,为其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1、法律渊源

65/99/M号法令《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涉及教育制度和社会保护制度两个范畴。澳门回归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青少年违法情况的变化,上述法令逐渐显得不合时宜,于是立法会进行了修改,最终生效的第2/2007号法律《教监法》适用于“年满12岁尚未满16岁时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被法律定为犯罪或轻微违法的事实的青少年”,因而原来第65/99/M号法令中的“教育制度”部分随之废止。

2、社会保护的一般措施

如今,《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中的社会保护制度仍然有效,当未成年人有社会保护方面的需要,应依法向其采用措施并加以执行。一般措施的适用范围是未满12岁而作出被法律定为犯罪、轻微违反或行政上违法行为事实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论年龄而处于下列任一情况的未成年人:(1)受虐待、被遗弃、无依靠或其他情况,而任一情况均足以使其安全、健康、品德培养或教育受到危害;(2)其父母、监护人或照顾未成年人的实体对其滥用权力;(3)显示极不适应父母或监护人家中的纪律、所从事职业活动的纪律或照顾未成年人实体的纪律;(4)根据其状况、行为或发展倾向,显示出极难适应社会生活;(5)行乞、游荡、卖淫、放纵自己、滥用酒精饮料。下列一般措施可单独或一并采取:(1)透过父母、监护人或照顾未成年人的实体给予辅助;(2)透过另一家庭给予辅助;(3)交托予第三人;(4)自立的辅助;(5)交托予家庭;(6)交托予机构。

(二)教育监管制度

《教监法》一方面旨在引导青少年树立守法观念和正确的价值观,教育和矫治其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

1、教育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教监法》的规定,教育监管措施共有八种:警方警诫;司法训诫;复和;遵守行为守则;社会服务令;感化令;入住短期宿舍;收容。这八种措施的适用条件各不相同,可调整严重程度和危害性不一的行为,具有较好的区分度和针对性,更有利于达到矫正和教育的目的。各项措施还设定了跟进期限,分别由最短的20小时“社会服务令”至最长的“收容”5年。总的来看,措施的设计兼顾教育、治疗及矫治三方面的因素,既引进了恢复性司法的概念,也融入了社区为本的监管方式,而收容是作为最后手段来适用的。其中,“警方警诫”是2007年新增加的一种非司法介入措施,将适用司法程序的严重个案与适用行政程序的轻微个案区分开来,从整体上完善了澳门少年非行的处理体系。

2、教育监管制度的实施效果

《教监法》实施近十年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从有关数据统计来看,2007年前后,澳门违法青少年案件的数量有明显变化。当然,这里面有很多原因,比如,本地经济繁荣稳定,青少年人口在减少等。但是,不容否认,《教监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司法机关、治安警察局、社会重返厅、少年感化院等实体均直接参与教育监管活动,各方对违法未成年的情况也一直在跟进。根据官方统计,近来年,澳门违法青少年的入案数在减少。澳门《检察院工作报告》(2002-2008)的数据显示,检察院移交初级法院的16岁以下青少年开立教育卷宗案件从2002年的91宗上升至2007年的400宗,这一数字至2008年下降至187宗。[14]再以少年感化院为例,2004-2007年,接受感化院收容服务的院生人数曾经一度达到三位数,但是,自2008年开始,人数也在明显减少,近三年来(2013201420159月止)分别只有283024人;1997-2015年第3季度,感化院收容院生的数目平均值也从高峰期的77.72005年)下降至17.172014年)[15]

3、教育监管制度的最新发展趋势

总的来看,澳门近几年违法青少年的个案在减少,社会危害程度在减轻。具体来说,八个教育监管措施由轻到重,使用频率可以说是两头少、中间多。根据社会重返厅公布的数据,截至2016831日,社会重返厅现行跟进的青少年个案总数为82个,其中,感化令占52个,比例为63%;其他几种措施中,入住短期宿舍占11个,遵守行为守则、社会服务令等只是个位数[16]。据了解,近几年来,均基本呈现这一态势。那么,为何在所有的教育监管措施当中,法官比较青睐感化令呢?这是因为“感化令”在由轻到重的八种措施当中,位居第六位,比“入住短期宿舍”及“收容”轻微,但是,在所有非限制或剥夺自由的措施当中又是最严厉的;关键是从感化令的内容来看,其规定了个人教育计划等,且跟进时间最长可达3年,更有利于保障跟进的效果,确保违法青少年真正改过自新。

四、澳门刑事责任年龄相关制度之启示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立法改革,还需要完善相关处理方式和配套机制。澳门虽然地方小、人口少,但是对欧洲大陆法系的传统保留得比较好,且吸收了周边香港地区的英美法元素,经过实践检验,其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值得借鉴。澳门分别针对12岁以下、12-16岁、16-18岁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设置了不同的保护、教育监管及刑事法律制度。从整体来看,兼顾了不同年龄段的特点,既有利于保护和矫治未成年人,也大大提高了相关程序的效率。总之,简单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未必能解决现实问题,而过早地给违法未成年人贴标签,反而可能不利于矫治。即便降低,也需要大量的调查论证和数据统计作为支撑,结合社会学、心理学等方法的运用,并借鉴域外立法的合理之处。为了更好地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确保校园安全,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关键不在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同时完善配套机制,并加以落实。

(一)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

从澳门的经验来看,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6岁、14岁或者更低,并不是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需要加强普法教育,构建和谐校园,加强政府、学校、家庭、社区等不同层面的介入,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守法意识。

1、政府

为了研究本澳青少年犯罪的特征和趋势,澳门司法警察局成立了“关注少年组”,并且与各学校、青年社团建立密切联系,及时交换情况和意见,掌握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动向,以便适时预防;日常还举办各式各样的法律宣传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引导。根据澳门第81/92/M号法令,教育暨青年局有权推行青年政策,其下辖的青年厅有职责创设可行条件,以落实和发展整体且统合的青年政策[17]。在教育监管过程中,法院、检察院、治安警察局、社会重返厅、少年感化院等也会发挥自身的职能。

2、学校和家庭

青少年在学校和家庭逗留的时间最长,学校和家庭直接承担着培养重任。澳门自2007年开始全面实施十五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普遍安排了法治教育课,从小培养学生遵守规则的意识;学校里还有各种各样的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调节和抗压能力;在政府资助下,还有学校社工参与心理辅导等工作。家庭则是人类成长的摇篮,是社会教化的始点,父母的管教模式及父母子女之间的相处方式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澳门相关部门安排了家长培训辅导课程,加强家长管教子女和与之有效沟通的能力。对于已经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澳门非常重视家长在矫治工作中的参与,突显家长应尽到管教子女的责任。

3、社区

在预防和矫治服务方面,澳门亦强调社区参与和协助的重要性。在200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青年问题与服务发展蓝图研究》中,香港城市大学青年研究室建议成立“青少年及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青年工作队”。青少年及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由圣公会澳门社会服务处负责营运,提供发展活动、辅导及支持服务、家庭生活教育、家庭辅导及支持服务、学校支持服务,以及增值服务等。自2004年,澳门共成立了三队社区青年服务队,主要为身处不利环境的青少年服务,包括外展工作、青少年生涯规划、危机家庭支持服务、预防药物滥用服务及社区支持计划。上述服务推行近十年时,澳门社会工作局还专门作出评估,发表了《澳门特区青年问题与服务发展蓝图跟进研究报告书》,显示运转良好。

(二)非刑事化的制度配套

从世界范围来看,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0岁;加拿大是12岁;新加坡是7岁;法国是13岁;意大利是14岁;丹麦是15岁;西班牙是16岁;比利时是18岁;香港地区是10岁;台湾地区是14岁。可见,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刑事责任年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还是要取决于本地的实际情况。澳门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得比较高,但是整个未成年人法律的体系完备。如果没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再低也无济于事。

事实证明,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有一系列相配套的司法、矫治及社会跟进措施才能发挥效能。鉴于我国内地的情况,在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层面,亟需填补某些空白。特别是应当就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却作出违法犯罪事实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教育监管。澳门的社会保护以及教育监管制度具有比较好的区分度,既考虑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又采取了由轻到重的不同措施,能适应各种情形的处理需要。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然而,家长或监护人监管的方式过于单一,缺乏针对性和区分度,且内容不明确,难以取得实质效果,澳门特区的相关制度值得借鉴。此外,何为“必要”,立法规定也较为模糊,操作性不太强,收容教养机制也有待细化和完善。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1]《教育部:高度关注校园欺凌事件 安全问题压力最大》,载《北京晨报》201639日。

[2]《最高检回应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单纯刑罚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载《法制日报》2016527日。

[3]林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解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第1页。

[4]周锦辉:《澳门青少年犯罪问题——降低刑责年龄的考虑及建议》,《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第296页。

[5]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12页。

[6]蔡墩铭著:《刑法精义》,台北翰芦图书2005年版,第240页。

[7]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务局20082月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咨询文本

[8]陈欣欣:《澳门青少犯罪学会成立10纪念暨和谐社会与青少违法犯罪防治研讨会》,澳门青少犯罪研究学会200712,开幕式第1页。

[9]陈欣欣:《澳门青少年犯罪十年来之趋势与特点》,《青少年违法及药物滥用防治对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9年,第76页。

[10]黄成荣、郑汉光、梁成安、马勤:《从青少年心智发展及道德判断能力看澳门刑事责任年龄改革》,《青年探索》2010年第4期。

[11]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务局20082月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咨询文本。

[12]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务局20082月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咨询文本。

[13]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务局20082月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咨询文本。

[14]赵若辉、刘建宏:《澳门的社会治安与犯罪状况》,载《澳门蓝皮书·澳门经济社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98页。

[15]http://www.epm.gov.mo/drsim05.aspx,最后访问时间2016915日。

[16]http://www.ias.gov.mo/tw/swb-services/rehabilitative_service/young_offenders,最后访问时间2016915日。

[17]熊美娟、蒋红军:《积极的青年发展:回归后澳门的青年政策分析》,《中国青年研究》2013年第8期,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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